东方支付平台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收费标准
一、重要提示:
1. 本收费协议是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协议的组成部分,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特别注意有关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逾期责任等的规定。
2. 请如实填写本收费标准内容,如因您填写错误导致的问题,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3. 请按本收费标准的约定及时交纳平台使用费。
二、收费标准:
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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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功能 使用费 |
标准 |
每笔税费单,当月10笔以下 |
10 |
当月按照前述标准按账单缴纳,或者预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 |
每笔税费单,当月11-50笔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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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51笔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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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一 |
每笔税费单,当月10笔以下 |
7 |
采用预付费方式,2013年12月31日之前单次充值金额1000元-4999元,每月按前述优惠价格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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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11-50笔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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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51笔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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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二 |
每笔税费单,当月10笔以下 |
7 |
采用预付费方式,2013年12月31日之前单次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每月按前述优惠价格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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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11-50笔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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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51-100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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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101-200笔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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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税费单,当月201笔以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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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低收费 |
50 |
当月账单金额不足50元,按照最低收费标准50元/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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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功能 使用费 |
- 代理普通支付 |
每月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当月基本功能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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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支付凭证 |
每月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当月基本功能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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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单统计 |
每月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当月基本功能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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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费单统计 |
每月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当月基本功能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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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流水查询 |
每月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当月基本功能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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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通知 |
每月使用费计算标准为:当月基本功能费×10%(超过500条以上部分,每条另收取0.2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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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支付 |
单笔税款金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10元/笔 单笔税款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按税款金额×0.01% 单笔税款金额大于50万元:50元/笔 |
三、注意事项:
1. 以上收费标准已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版本收费标准公布之日;
2. 本标准计费单位为一张税单,例如一票报关单中含有二张税单,则平台记录支付笔数为2笔。
3. 计费样例供参考:某企业预付1000元,某月支付税单52笔,共使用一般代理、打印支付凭证和担保支付三项增值功能,其中一般支付30笔,担保支付22笔,担保支付中50万元以上税单1笔、10万-50万税单11笔共300万元、10万以下税单10笔。其当月平台使用费:基本功能使用费10×7+(50-10) ×5+(52-50) ×3=276元;增值功能使用费276×10%×2+(50×1+3000000×0.01% +10×10)=505元;总计781元。
4. 平台使用费计费从平台在每月20日之前收到用户预付费当月开始计算。账单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平台每月根据用户账单金额在预付费中抵扣,当余额不足时,系统会提示用户充值。
5. 自账单生成日起第20天为系统用户的最后缴费日,逾期不付费,属用户违约。对于迟延付费,用户应从最后缴费日过后第一天算起,按所欠账单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用户,系统将在账单生成之日后的第30天自动关闭欠费用户的使用权限。用户使用权限一旦关闭,如用户需重新开通系统使用权,必须将系统关闭之前所欠的款项(平台使用费及违约金)全部付清。
6. 平台将视实际情况对被认定的小微企业提供平台使用费减免优惠。
四、用户声明:本公司已完全理解以上收费标准,并对缴费日期、缴费方式、逾期责任等事项完全明白并同意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按以上标准提供服务。同时本公司确认以下所填各项内容准确、真实、有效。本收费标准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增值功能选择:
本公司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收费标准,并打勾确认开通以下增值功能:
□一般代理支付 □打印支付凭证 □报关单统计 □税费单统计
□交易流水查询 □邮件通知 □担保支付
六、预付费方式确认:
本公司确认按照 □ 非预付或1000元以下 □ 1000元-4999元 □5000元以上(含5000元)计费方式缴纳。
*注意:用户所支付的预付费,平台将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如需退款,需支付退款金额税点。
*注意:请选择预付费的用户在确认此收费标准后当月将预付款转账至:(平台于下月1日开始起征)
上海及长三角企业: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984901553000017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
其他地区企业: 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9879015480000008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国际大厦支行
七、本公司性质为: □ 一般纳税人 □ 非一般纳税人
八、增值税开票方式及信息: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注册地址、电话: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名称、账号)
九、发票寄送信息:
发票寄送地址、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手机号码:
请仔细填写以上内容,盖章后传真至:021-53700060,或扫描件发送至:easipaycus@easipay.net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编号:
(1) 海关:
我单位拟对 (2) 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3) (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名称;
(2)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品牌;
(3)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编号:
(1) :
经审核,你单位《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 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3)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被告知单位名称;
(2)单位暂时进出境申请书编号;
(3)海关名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编号:
(1) :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 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主管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告知单位名称;
(2)单位暂时进出境申请书编号;
(3)海关名称。
附件4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编号:
(1) 海关:
因 (2) 我单位拟对 (3) 办理暂时进/出境延期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4) (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海关名称;
(2)延期原因;
(3)申请暂时进/出境延期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品牌;
(4)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
编号:
(1) :
经审核,你单位《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2) 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3)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被告知单位名称;
(2)单位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编号;
(3)海关名称。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编号:
(1) :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2) 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主管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1)告知单位名称;
(2)单位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编号;
(3)海关名称。
附件7
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
( )追索字( )号
中国国际商会:
兹通报,________(国)签发的___号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于____年__月__日从___海关入境,按进境地海关要求,应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从我国出境。现因该单证册项下__________号货物既没有按时复出境,也没有办理任何结关手续,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关的规定,现特对该单证册提起索赔。
你会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提交该单证册项下货物复出口或在我国海关合法注销的证据。否则,你会应交纳索赔款。
附件:1.被追索单证册的进口凭证
2.被追索单证册的货物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8
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
( )撤总字( )号
中国国际商会:
有关( )追索字( )号通知提起索赔的__________号ATA单证册,你会提交了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单证册合法注销证明,现该单证册已被核销。且由于该单证册未办理复出境报关手续,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350元人民币调整费,你会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向核销中心交纳该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9
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 )缴字( )号
中国国际商会:
有关( )追索字( )号通知提起索赔的 号ATA单证册,你会在规定的9个月期限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核销中心提交该单证册项下货物复出境或在我国海关合法注销的证据,现你会应缴纳索赔款。
该ATA单证册预计应纳税费清单如下:
(1)违规货物总金额:______
(2)汇率:______
(3)完税价格:¥_____
(4)进口关税税率:______
(5)消费税税率:______
(6)增值税税率:______
(7)税费计算公式:
进口税额=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
(8)税费税额:____________
(9)罚款:____________
总计:(大写)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
____年__月__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1-2 | 【生效日期】2014-1-15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有效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4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
上述决定自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