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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信息

2013-7-17 16:02:19 人气:4622次
 

北京口岸强制性认证目录外产品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报检单号

报检单位

收货人

合同号

发票号

/运单号

产品名称

HS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量/重量

商标

制造商/原产国

(如货物品种较多,可另附清单,项目同上。)

经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核对,我司郑重声明:上述货物属于目录外产品。我司承诺对该声明填报信息/随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申报不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依法查处,并主动停止全部进口报检通关业务,直至案件处理结束。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外判定理由:

(请参考《常用强制性认证目录外产品声明判定理由》并选择适用条目参照填写)

随附证明资料:(请在下列对应资料的“□”内勾注,资料随附

技术资料  □产品说明书  铭牌(实物照片)  图片  安全测试/检验报告

其他                      

备注:此声明须由收货人填报。代理报检单位填写无效,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接受。

收 货 人

法人签字

联 系 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常用强制性认证目录外产品声明判定理由

旧机电产品中的CCC目录内产品(需按照国家对旧机电产品管理的现行规定执行)。

不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有效值)以上供电电源的电气电子类产品(电信终端、电焊机除外)。

专为汽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电气电子类产品(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车载电话或特别说明的除外)。

设计或预定在特殊条件,例如腐蚀性、可燃性或易爆环境等极端条件下使用的产品。

产品安全标准非CCC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需列明产品所符合标准及实施细则对应的标准)。

不具备整机特征和使用功能的全散或半散件产品。

矿用橡套软电缆、裸电线、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通信电缆、光缆、绕组线产品。

在交流1000V、直流1500 V以上的电气线路中使用的低压电器类产品(仅指《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第三部分所列产品,交流1140V的除外)。

转速折算到1500 r/min时,******连续定额>1.1 kW的交流异步电动机或交流同步电动机。

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角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螺柱焊机、光纤熔接机、热熔电焊机、激光焊接机、高频加热焊机、波峰焊机、铅焊机、超声焊机。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仅指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品名的产品)。

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使用的广播级音响设备(需随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生产过程及其机电设备、工艺装备进行检测与控制的工业控制计算机。

为专门目的设计制造的灯具产品,如手术用、舞台灯光用、照相电影用、泳池水下用灯具等。

不能连接到公共通信网(包括PSTN\无线通信网络\公共互联网)内的用户端通信产品。

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电信终端产品(需随附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证明文件,办公场所使用的除外)。

采用接口线路板插卡方式的插槽式/模块化的网络集线器\交换机产品。

GB/T2978GB/T2977GB/T2983规定的规格以外的轮胎产品。

推迟强制实施CCC认证的单纯无线局域网产品,如:无线接入点(已列入CCC产品目录内的带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产品除外,如计算机、手机、打印机等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或预定为14岁以上人员比赛、收藏用的模型类产品或工艺品。

金属用漆、汽车车身用漆、建筑涂料、以水为溶剂的水性木器涂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明确的其他不属于CCC目录内的情况(请具体说明)。

国家认监委的相关公告、批复或函中明确的其他不属于CCC目录内的情况(请具体说明)。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指南

发稿时间:2013-01-05

   为规范北京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工作,加强对北京地区CCC免办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加大对CCC免办进口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和《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并发布本工作指南。
  
一、申请条款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二、申请条件
  (一)CCC免办的定义: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针对进口中的特殊情况,列入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进口时,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8种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认证的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批准取得《CCC免办证明》后,允许进口,并按照申请用途使用。
  (二)CCC免办的申请条件包括对进口产品的用途、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的要求等方面内容,8个不同申请条款的要求详见《CCC免办审批及后续监管要求》(见附件1,其中所需申请材料中列明的《产品符合性声明》、《后续管理承诺书》、《进口成套生产线配套CCC产品免办申请工作联系单》、《进口料件加工整机/成品对应单耗表》分别见附件2345
  (三)CCC免办进口产品的使用地原则上限为北京地区,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允许部分产品在外地使用。
  1.用于科研测试、商业展示和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50%以上的时间在北京地区使用的。申请单位须提交准确的使用地点、时间计划,并承诺随时配合调回北京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监管。
  2.用于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维修单位作为申请单位时,维修单位注册地为北京,且货物进境后在北京地区的库房集中存放,由维修单位统一调配分发维修使用的。申请单位必须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详细的进出库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确保进口产品流向可追溯并动态收集最终用户的维修确认记录备查,承诺随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监管。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与发货方充分沟通、获取进口产品的准确信息并如实向我局提出CCC免办申请。获得CCC认证的,应凭有效CCC证书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验证,不得申请CCC免办;CCC证书失效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不得申请CCC免办。
  如在受理申请、口岸查验及后续监管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申请CCC免办的,我局将要求申请单位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申请单位的CCC免办申请。
  (二)CCC免办申请及审批工作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mb.cnca.cn/)在网上完成,对于用途符合条件、材料准确充分的CCC免办申请,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的修改申请内容、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除外。
  (三)申请单位须在电子审批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具体操作方法可下载并参考用户使用文档。CCC免办申请的联系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正式员工,申请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和使用用户名及密码,并负责同我局的业务联系,不遵守上述要求造成的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
  (四)网上递交申请的时间不受限制,申请单位须按照网上提示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CCC免办审批及后续监管要求》(见附件1)上传所需附件。所有附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请扫描成PDF格式或者TIF格式上传,务必确保清晰可辨,多页的材料请扫描成一个文档后上传。
  (五)网上审核包括受理、初审、复审、纸质文件比对、发证明等步骤。在纸质文件比对环节,电子审批系统会生成《送纸质文件通知》和《申请单》,申请单位须打印此《通知》和《申请单》,连同上传附件的原件一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进行登记,经比对无误的发放《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证明)。
  
四、《CCC免办证明》的使用
  (一)《CCC免办证明》的有效期
  《CCC免办证明》的有效期是指凭该证明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检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月。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产品,由申请单位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为准。
  (二)北京口岸及京外口岸的使用方法
  CCC免办产品在北京口岸通关的,申请单位应自行打印《CCC免办证明》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凭该《CCC免办证明》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检;在京外口岸通关的,申请单位在送比对材料登记时应予以说明,认证监管处发放《CCC免办证明》并加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章”。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时对CCC免办产品实施网上核销。
  (三)《CCC免办证明》的延期
  贸易相关方应当在《CCC免办证明》有效期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报检,因客观原因导致CCC免办产品不能在有效期内进口的,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结束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CCC免办证明延期/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顺延一个月;已超出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
  (四)《CCC免办证明》的变更
  发放《CCC免办证明》后,在检务部门网上核销前发现产品信息有变更的,申请单位可在《CCC免办证明》有效期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CCC免办证明延期/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申请变更,经批准,允许变更相关内容;因电子审批系统功能所限无法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在口岸查验环节发现到货产品信息与申请信息不符的,申请单位应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记录重新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
  
五、后续监管
  (一)获得《CCC免办证明》的申请单位必须建立CCC免办进口产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CCC免办进口产品管理台帐》(见附件7),切实做好CCC免办进口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对于CCC免办进口产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辖区分支机构将依法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确保进口产品按照原申请用途使用、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和用于办公、经营以及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申请单位须接受后续监管并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管理混乱、未建立管理台帐、无法追溯产品流向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调查处理、扩大抽查范围、增加监管频次,并视情况把违规申请单位或机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将采取加严审查或逐批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屡次违规的将不予办理《CCC免办证明》。
  (四)退运/出口与核销
  1.申请CCC免办第六条的,申请单位应按照承诺的时间及时办理退运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留购。退运后两周内,申请单位须凭海关出口报关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核销,报关单须加盖海关的放行章、验讫章或单证专用章,出口产品明细须与免办证明相一致。
  2.申请CCC免办第七条的,申请单位须在整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凭海关出口报关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核销,报关单须加盖海关的放行章、验讫章或单证专用章,并核对出口产品明细与出口合同相一致。
  3.申请CCC免办其他条款进口的产品在使用结束后退运出境的,参照上述第1条要求执行。
  (五)封存管理与监督销毁
  1CCC免办进口产品在使用结束后自行封存管理的,申请单位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增加监管批次、实行不定期抽查的常态化管理。用于科研测试、商业展示的CCC免办进口产品在国内的使用和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超期的需书面申请。
  2CCC免办进口产品在使用结束后不再进行封存管理也不退运出境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废弃物处置机构进行环保销毁处置。
  3.申请单位须向认证监管处提交《CCC免办进口产品销毁申请书》(见附件8),经批准,转由辖区分支机构现场监管实施,销毁前须进行清点,确保产品明细无误、硬件齐全。
  
六、行政处罚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公告条件而编造虚假材料骗取《CCC免办证明》并进口产品的;
  2.符合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CCC免办证明》并进口产品的;
  3.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CCC免办证明》的;
  4CCC免办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
  5.暂时进口的CCC免办产品办理留购的;
  6CCC免办进口产品成为内销成品的原材料的;
  7CCC免办进口产品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的;
  8CCC免办进口产品用于办公用途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9CCC免办进口产品被出租、出借到其他单位使用的;
  10.获得《CCC免办证明》后不按照原申请用途使用的其他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业务联系
  审批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后续监管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辖区分支机构
  书面材料送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1楼大厅CCC免办审批窗口
  书面材料送交时间:周二、四上午0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他相关事宜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5861905458619145
  监督电话:58619155
 
  附件:1CCC免办审批及后续监管要求.doc
     2CCC免办进口产品符合性声明.doc
     3CCC免办进口产品后续管理承诺书.doc
     4进口成套生产线CCC产品免办申请工作联系单.doc
     5CCC免办进口料件加工整机成品对应单耗表.doc
     6CCC免办证明延期/变更申请书.doc
     7CCC免办进口产品管理台帐.doc
     8CCC免办进口产品销毁申请书.doc

 

 

 

 

 

附件下载

  • 点击下载附件1:北京口岸强制性认证目录外产品声明2013.doc大小: 46KB 下载:1511次
  • 点击下载附件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指南2013.doc大小: 38KB 下载:1385次
  • 点击下载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名称2012年.doc大小: 919KB 下载:1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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